||     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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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英文名称为“Emergency Assistance Association of Hunan”英文简写“EAAH”。

第二条 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是由湖南省境内与从事紧急救援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关专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自愿参与、自愿结成、规范运作、重在服务”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紧急救援、与您同行,赢得时间、留住生命”的宗旨,救助危难群众,造福人民大众。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恒大华府36-39栋119号商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紧急救援理论、政策、法制进行宣传、研究,推动全省紧急救援救助理论政策和法规体系建设。

2、配合政府部门对全省救援资源进行协调,促进全省紧急救援体系及相关产业建设。

3、对全省各地会员单位进行紧急救援培训和业务指导。

4、提供紧急救援相关的咨询、交流、活动组织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省内的从事或者愿意从事紧急救援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审批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任命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任命书。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的发起单位只限于发起成立协会,协会正式成立后,不再享受任何权利,如不办理入会手续的,也不属于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组成成员为驻会副会长以上领导、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各专业分会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外常务理事负责人可称常务副会长、理事可称副会长。在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全面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由驻会副会长以上领导、常务副会长单位及分会、派驻机构负责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设立监事会,监事设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1. 监督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2. 负责对协会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3. 负责对协会驻会领导的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2)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划、重大活动提供咨询论证和指导,对协会会员单位的诉求提供咨询帮助。设总顾问3名,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任命理事会成员,代表本团体签署或者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确定驻会人员工作分工,管理协会内外一切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及法人权责:

  • 由会长授权代表协会开展外事活动。
  • 承担协会法人职责.

  (三)由会长授权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第二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第二届理事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章程